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瓦埠镇上奠街道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PJ6WP11。
经营者:刘华珍,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执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银行存款7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