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家庵区欧发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8栋106,门头标牌为“百润发超市”,注册号340403600312840。
经营者:潘李清,男,1994年10月14日出身个,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欧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田家庵区欧发超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皖0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田家庵区欧发超市价值8050元的财产,冻结、扣划田家庵区欧发超市银行存款805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