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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御品湘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530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御品湘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御品湘特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53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御品湘特产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一号地块商业楼103。

经营者:高小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御品湘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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