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25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真定,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王真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李振湘审判员 万竹婷审判员 李 湾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