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19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南、荟阳路西金汇阳建材市场商业房C区11号(文荟社区),注册号371102600068685。
经营者:焦玉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江,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惠家建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