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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薄玉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5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薄玉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薄玉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5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玉星,男,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薄玉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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