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0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601682537。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
被执行人:临海市杜桥益泉副食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86号(自主申报),组织机构代码:MA2AMXWB3。
法定代表人:林志威。
被执行人:林志威,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杜桥益泉副食商行、林志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临海市杜桥益泉副食商行、林志威主动向法院履行了8050元,其中8000元执行款转账给申请人,50元作为执行费转账到台州市财政局,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