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90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丽,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浩,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上海域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3091室。
法定代表人:余海山。
被告: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永康市大江河机械厂对面)。
投资人:朱祖望。
原告李霞诉被告余浩、上海域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