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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李霞与余浩、上海域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490号
案件名称1490李霞与余浩、上海域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余浩;上海域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90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丽,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浩,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上海域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3091室。

法定代表人:余海山。

被告: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永康市大江河机械厂对面)。

投资人:朱祖望。

原告李霞诉被告余浩、上海域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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