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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贾海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执5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贾海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贾海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执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贾海亮,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4知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贾海亮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131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3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五菱牌车辆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征询其意见,鉴于此车辆年数已久且市场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该车辆;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贾海亮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二、2020年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贾海亮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0年6月5日,前往虞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2020年6月18日,贾海亮向本院提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贾寨镇利民村委会证明壹份,证明被执行人贾海亮无经济来源。

五、2020年6月18日,被执行人贾海亮向本院提交承诺保证书壹份,保证其已停止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得行为,并保证坚决改正,永不再犯,至此,(2020)豫14知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已执行完毕。

六、2020年6月23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928.70元,已在另案中处置。

七、202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20)豫14执51号限制消费令,决定对被执行人贾海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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