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350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园区潮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阵。
诉讼代表人祝宏博,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辩护人吕长兵,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289号,法定代表人林少增。
诉讼代表人林少增,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辩护人楼兵旭,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戚继光路465号3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中划。
诉讼代表人王中划,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辩护人许云峰,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阵,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向阳,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赫章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炜,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立通,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志强,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翼,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杭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康,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春山,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仲创,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喻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志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贤乒,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彦杰,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阵、刘俊、卢立通、余翼、黄康、林仲创、王贤乒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祝宏博及其辩护人吕长兵、被告单位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少增及其辩护人楼兵旭、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中划及其辩护人许云峰、被告人杨阵及其辩护人骆向阳、被告人刘俊及其辩护人陈炜、被告人卢立通及其辩护人吴志强、被告人余翼及其辩护人朱杭义、被告人黄康及其辩护人方春山、被告人林仲创及其辩护人喻标、施志建、被告人王贤乒及其辩护人冯彦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杨阵的决策下,在明知“HUDABEAUTY”(商标注册证号第19558623号)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仍委托被告人刘俊生产带有“HUDABEAUTY”商标的彩盒、纸本(纸盒、纸本一套单价人民币2.8元)。
被告人刘俊在接到委托后,联系被告人黄康根据样品翻版,被告人黄康在明知该翻版系用于印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收取制版费用120元并帮助被告人刘俊制版;
后被告人刘俊又联系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厂长即被告人余翼印刷,被告人余翼在明知“HUDABEAUTY”系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指令被告人邝阿丹(另案处理)从被告人黄康处接收制版文件,被告人邝阿丹按照被告人余翼的安排将制版文件交由印刷车间印刷,后被告人刘俊支付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公司印刷费人民币7000元。
经核实,上述人员制造印有“HUDABEAUTY”注册商标的彩盒、纸本共计114868个。
截至案发,被告人刘俊共收到被告人杨阵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60815.2元。
2、2018年12月,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杨阵的决策下,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又委托被告人卢立通生产带有“HUDABEAUTY”商标的PVC彩盒(彩盒单价人民币0.27元)。
被告人卢立通在接到委托后,联系被告人王贤乒根据样品翻版,被告人王贤乒在明知该翻版系用于印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收取人民币120元并帮助被告人卢立通制版;
后被告人卢立通又联系被告单位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厂长即被告人林仲创印刷,被告人林仲创在明知“HUDABEAUTY”系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卢立通印刷。
截至案发,被告人卢立通尚未支付被告单位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公司涉案印刷费人民币5177.9元。
经核实,上述人员制造印有“HUDABEAUTY”注册商标PVC彩盒共计104000个。
截至案发,被告人杨阵尚未支付被告人卢立通印刷制作费用。
被告人杨阵于2018年12月24日在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58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俊于2018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萧山区红沐兰商务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余翼于2019年1月17日在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卢立通于2019年1月3日在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林仲创于2019年5月13日至义乌市投案。
被告人黄康于2019年5月28日在义乌市留雅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贤乒在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阵已赔偿权利人浙江欣妃化妆品有限公司损失,并获得权利人谅解。
被告人刘俊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
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余翼在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黄康在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被告人王贤乒在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被告人杨阵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刘俊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卢立通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余翼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黄康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林仲创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王贤乒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且有带HUDABEAUTY商标的纸盒、纸板、PVC彩盒;
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无效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义乌市思博彩印有限公司送货单,义乌市港印UV印刷送货单,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营业执照,谅解书,退款票据;
证人邝阿丹的证言;
鉴定意见;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
被告人杨阵、余翼、刘俊、卢立通、林仲创、王贤乒、黄康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俊、卢立通、黄康、王贤乒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被告人杨阵作为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仲创作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余翼作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俊、卢立通、黄康、王贤乒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及主管人员杨阵、被告人刘俊、卢立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单位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及主管人员林仲创、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及主管人员余翼,被告人黄康、王贤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阵、刘俊、卢立通、余翼、黄康、王贤乒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仲创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阵能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俊、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余翼、被告人黄康、被告人王贤乒在犯罪后均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系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卢立通辩护人提出的卢立通系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义乌市茜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单位义乌市港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两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两万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被告人杨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卢立通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余翼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八、被告人林仲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九、被告人黄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被告人王贤乒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十一、被告人刘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四百元,被告单位义乌市思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黄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元,被告人王贤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