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937号 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曾广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友琴,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系泮友琴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波,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泮友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