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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山县六六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山县六六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六六顺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2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山县六六顺百货店,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新城富河路(四小后门)。

经营者:汤名六,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山县六六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欣芳审判员  徐金美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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