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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李文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刑初335号
案件名称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李文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李文彬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2586633824J,法定代表人李文彬,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231号。

诉讼代表人边立志,女,1979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人李文彬,男,1981年9月18日生,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户籍地河北省临西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二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文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边立志、被告人李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均为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45155号和第1203148号,商标权人均为SKF公司,分别核准使用于商品第7类轴承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文彬注册成立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231号,被告人李文彬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机电设备、五金产品等。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文彬购进假冒SKF公司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并在其经营的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对外销售。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文彬向宗某销售假冒的SKF6208-2Z/C3型轴承2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元。

2019年7月15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在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二楼西隔壁的仓库及南通市崇川区紫阳新城3幢3-16车库,查获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共计164个品种、1763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62874元)。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763套轴承产品均为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文彬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文彬退出人民币15万元。

本院审理另查明,经当庭审查,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被查扣的涉案轴承的外包装盒及轴承上分别标示的“”、“SKF”商标标识,与SKF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文彬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文彬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拍摄的涉案扣押的假冒“SKF”轴承等物证照片;

公安机关调取的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SKF”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等书证;

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鉴定书;

证人高某、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李文彬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文彬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文彬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被扣押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文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文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综合评判被告人李文彬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李文彬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从被告人李文彬的扣押款中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文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从被告人李文彬的扣押款中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单位南通通意自动化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的涉案假冒“SKF”轴承,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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