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312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张渚汇丽化妆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人民南路。
经营者:陈健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张渚汇丽化妆品店(以下简称汇丽化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完美公司以已与被告汇丽化妆品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完美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汇丽化妆品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完美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