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民初21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欢乐黑鸭熟食店。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青年南大街26-2号。
经营者:张岱,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生,住址,吉林省洮南市永康街十委。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欢乐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