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4知民初276号原告:钱菁,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大慧狼时尚百货店。
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建设北路396号。
经营者:周友洋。
原告钱菁与被告祁东县大慧狼时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同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钱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