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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2328号
案件名称2328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2328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丹,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东大商贸城E区48号。

经营者:季晓娟,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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