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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李改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7824号
案件名称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李改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李改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824号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改桃,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诉被告李改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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