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509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米女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HFN68J。
法定代表人:娄光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米女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