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3执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大脸鸡排店,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墨公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42X842D。
申请执行人南京平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山县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鲁山县大脸鸡排店(经营者赵平义)立即停止侵犯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第13155362号“大脸鸡排”文字商标、第11256760号“戴墨镜的人脸卡通形象”与“大脸鸡排”文字组合商标以及第8977228号“小鸡卡通形象”与“大脸鸡排”文字组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鲁山县大脸鸡排店(经营者赵平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支付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鲁山县大脸鸡排店(经营者赵平义)负担375元。
因被执行人鲁山县大脸鸡排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鲁山县大脸鸡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且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山县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鲁山县大脸鸡排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