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2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晴晴,女,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晴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晴晴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