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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晴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晴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晴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2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晴晴,女,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晴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晴晴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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