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497号 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腾舞蹈艺术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万达广场三楼3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3MA35XCJ6X5。
经营者:范伟,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伦维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号9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8940234R。
法定代表人:陈盈昌。
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腾舞蹈艺术中心与被告宁波海伦维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海伦维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腾舞蹈艺术中心撤回对被告宁波海伦维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腾舞蹈艺术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