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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城县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城县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城县新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1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邱正(实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城县新华手机城,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21MA37QM2A5M,个人经营者鄢水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城县新华手机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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