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3921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锴,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