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01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玉桥市场章英梅箱包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A012、025。
经营者:章英梅,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鑫,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玉桥市场章英梅箱包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