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36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德鸿食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锦溢华庭一号楼505室。
经营者:陈金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姚金华,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德鸿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梁素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