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润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4民初63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润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高润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民初63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润润,男,汉族,1998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与被告高润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润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润润立即彻底删除侵权产品链接,并立即停止侵犯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高润润销毁全部库存涉案侵权产品;

3.判令高润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元(含立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4.由高润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立邦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依法投资、化工原料及相关产品、油漆、涂料的批发、进出口等业务。

立邦是世界知名的涂料制造商,成立于1883年,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

立邦涂料是涂料、油漆、乳胶漆世界十大品牌,也是亚洲最大的涂料生产商。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的第1692177号“立邦”图文注册商标,最初由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3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1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国际分类号为第2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染料、油漆、漆等。

2011年10月20日,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

2013年3月18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2年1月6日。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的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注册商标及第4030987号“立邦”注册商标,最初由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2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6年12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油漆等。

2011年10月20日,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

2013年3月18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目前,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6年12月13日。

商标权利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立邦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立邦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或民事诉讼。

经立邦公司调查发现,高润润在淘宝网经营的“生活家建材店”店铺内销售的数款油漆产品上使用了“立邦”及“立邦”图文商标,在产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立邦”字样。

其中“立邦”图文商标分别与立邦公司的第1692177号的“立邦”图文商标、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商标近似。

“立邦”立邦商标与立邦公司第4030988号“立邦”注册商标相同。

对此,立邦公司已委托杭州市之江公证处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涉案店铺内的所有油漆商品均使用了上述“立邦”图文商标及“立邦”侵权标识。

可见,高润润是以侵权为主业,专营销售侵害立邦公司商标权的假冒产品,具有明显的主观侵权故意。

高润润未经立邦公司的许可,在淘宝网上以经营为目的销售侵犯立邦公司上述商标权的产品,侵犯了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高润润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高润润未发表答辩意见。

立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第1692177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第4030987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第4030988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2019)浙杭之证字第8775号公证书、深办第53934号证明书,证明立邦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所主张的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证据二:(2019)浙杭之证字第14165号公证书,证明高润润实施了侵害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立邦公司及立邦品牌荣誉证书,证明立邦公司及立邦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四:公证书发票,证明立邦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1300元。

高润润未到庭质证。

本院对立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高润润未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92177号“立邦”图文注册商标,由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于2002年1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注册商标及第4030987号“立邦”注册商标,由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于2006年12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2011年10月30日,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将第1692177号“立邦”图文注册商标,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将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注册商标及第4030987号“立邦”注册商标转让给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受让上述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国际分类号为第2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油漆等,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立邦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依法投资、化工原料及相关产品、油漆、涂料的批发、进出口等业务。

商标权利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立邦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立邦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或民事诉讼。

2018年7月13日,立邦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企业、全国涂料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涂料行业质量领先品牌等证书。

另查明:高润润在淘宝网经营的“生活家建材店”店铺内销售的数款油漆产品上使用“立邦”及“立邦”图文商标,在产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立邦”字样。

其中“立邦”图文商标分别与立邦公司的第1692177号的“立邦”图文商标、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商标近似。

“立邦”商标与立邦公司第4030988号“立邦”商标相同。

涉案店铺内的所有油漆商品均使用了上述“立邦”图文商标及“立邦”侵权标识。

立邦公司委托杭州市之江公证处通过公证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并支付公证费1300元。

本院认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是第1692177号、第4030987号、第403098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权利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立邦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立邦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或民事诉讼。

故立邦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高润润在淘宝网经营的“生活家建材店”店铺内销售的数款油漆产品上使用“立邦”及“立邦”图文商标,在产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立邦”字样。

其中“立邦”图文商标分别与立邦公司的第1692177号的“立邦”图文商标、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商标近似,“立邦”商标与立邦公司第4030988号“立邦”商标相同。

涉案店铺内的所有油漆商品均使用了上述“立邦”图文商标及“立邦”侵权标识。

高润润的上述行为足以引人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为“立邦”注册商标产品,侵犯了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立邦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因高润润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高润润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高润润在淘宝网站的经营规模、侵权过错以及立邦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35000元(含合理费用)。

对于立邦公司要求销毁高润润全部库存涉案侵权产品的主张,因立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高润润库存侵权产品的具体地址及数量,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高润润立即停止侵犯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高润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12.5元,由高润润负担7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焦 波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