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苏0612行初4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显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宝龙雅苑1栋102号。
经营者张小伟,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曹勇,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显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显科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显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显科建材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