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知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港区鹿角巷饮品店。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正阳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D36NP22。
经营者:朱辉,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迪,女,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谭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港区鹿角巷饮品店(以下简称鹿角巷饮品店)因与被上诉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知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鹿角巷饮品店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知民初92号民事判决;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邱茂庭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鹿角巷饮品店是通过加盟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从而开设了鹿角巷饮品店。
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拥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THEALLEY和鹿角巷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国作登字-2018-F-00546171)。
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8日,取得了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作品的授权。
故鹿角巷饮品店有权使用THEALLEY和鹿角巷美术作品。
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国作登字-2018-F-00546171两个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均可以在中国版权局保护中心的官方微信号上查询。
2、邱茂庭公司没有“鹿角巷”的商标,正牌鹿角巷店并非邱茂庭公司经营,邱茂庭公司不是适格原告,无权向他人主张“鹿角巷”的相关权益。
3、邱茂庭公司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邱茂庭对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
“鹿角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争议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停止对此商标的审批,所有与“鹿角巷”相关的商标均未通过审批;
“雄鹿”的商标自2018年2月28日生效,商标的申请人为汪旭,自2007年至2016年“雄鹿”商标已经数十次为企业或个人注册,均与邱茂庭公司、邱茂庭无关;
“晨曦”商标自2013年1月7日生效,商标申请人为杨成举,自2011年至2012年“晨曦”商标已经数十次被企业和个人注册,均与邱茂庭公司、邱茂庭无关;
“北极光”商标自2016年7月14日生效,商标的申请人为王猛,其中英文商标自2019年4月28日生效,商标申请人为江西康怡视频有限公司,自2003年至2012年“北极光”商标已经数十次被企业和个人注册,均与邱茂庭公司、邱茂庭无关。
邱茂庭公司完全是抄袭、剽窃上述商标,邱茂庭公司不具有著作权。
4、邱茂庭将相关著作权授权邱茂庭公司的证据不足。
依据1993年4月29日颁布的《两岸公某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邱茂庭通过公某将其著作权授权邱茂庭公司必须经过海基会寄送公某书副本。
根据海协会和海基会达成的两岸公某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后来达成的补充协议的规定,通过中国公某员协会、各省公某员协会与海基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寄送下列种类的公某书副本:财产权利证明公某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某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权利和专利、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财产权,以及企业的资格、资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书等。
邱茂庭的公某书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公某书不具法律效力。
5、邱茂庭公司没有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协议,也没有律师事务所交费发票,我国法律保护的原则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邱茂庭公司没有所谓经济损失和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
邱茂庭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邱茂庭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鹿角巷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邱茂庭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鹿角巷饮品店立即停止对邱茂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邱茂庭公司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邱茂庭公司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
3.判令鹿角巷饮品店赔偿邱茂庭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4.判令鹿角巷食品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邱茂庭公司有权排他使用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国作登字-2018-F-00563945号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鹿角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号鹿角巷之北极光、国作登字-2018-F-00563947号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国作登字-2018-F-00560823号鹿角巷之线条绅士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60827号鹿角巷之绅士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号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号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56292号鹿角巷之线条剪影鹿的美术作品以及国作登字-2018-L00563229号鹿角巷湖滨银泰店深化图纸作品,并有权以原告自己名义单独维权。
邱茂庭公司经营的“鹿角巷”品牌,自2013年在中国台湾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先后进驻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近百家,覆盖46个城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鹿角巷饮品店于2018年12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自制饮品制售。
2018年8月24日,其经营者朱辉与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约定:“在乙方(朱辉)认同并接受甲方(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文化的基础上,申请在合作地点经营《“TALEWORLDS”THEALLEY鹿角巷》项目。
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本协议指定项目”。
协议期限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
2018年5月18日,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将“鹿角巷”和“THEALLEY”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171号和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号。
2018年5月28日,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具有著作权转授权限,有权行使以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鹿角巷饮品店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在其店招使用了与邱茂庭公司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相同或相近的“鹿角巷THEALLEY”字样,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鹿角巷”美术作品,奶茶杯上印有“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美术作品。
邱茂庭公司认为鹿角巷饮品店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损害了鹿角巷饮品店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损害了鹿角巷饮品店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故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邱茂庭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邱茂庭公司提交的国作登字-2018-F-00563945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1月5日;
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北极光”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日;
国作登字-2018-F-00563947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日;
国作登字-2018-F-00560823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线条绅士雄鹿”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
国作登字-2018-F-00560827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绅士雄鹿”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
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
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
国作登字-2018-F-00556292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之剪影鹿”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
2015年11月24日,邱茂庭所属的有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加拿大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包含“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鹿角巷”等美术作品图形组合,上述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能够与涉案著作权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相印证。
鹿角巷饮品店提交的国作登字-2018-F-00546171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
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THEALLEY”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邱茂庭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涉案作品创作时间均早于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认定邱茂庭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邱茂庭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邱茂庭公司有权排他使用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并有权以邱茂庭公司自己名义单独维权,故邱茂庭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二、关于鹿角巷饮品店是否侵害了邱茂庭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邱茂庭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能够证明鹿角巷饮品店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在其店招使用了与邱茂庭公司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相同或相近的“鹿角巷THEALLEY”字样,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鹿角巷”美术作品,在其商品包装上印有“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美术作品。
鹿角巷饮品店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使用邱茂庭公司享有排他使用权的涉案著作权作品取得了请您提供商的许可或支付了使用费用,故鹿角巷饮品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招、广告宣传、商品包装上使用涉案著作权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三、关于邱茂庭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本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店招、广告宣传、商品包装上使用涉案著作权作品,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邱茂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无法确定鹿角巷饮品店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邱茂庭公司的知名度及鹿角巷饮品店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鹿角巷饮品店向邱茂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港区鹿角巷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海港区鹿角巷饮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被告海港区鹿角巷饮品店负担500元。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据一审卷中证据查明,邱茂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某处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的(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4897号《公某书》,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有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东出示给本公某员的外文文书的原本相符。
前面的影印本所述的中文译本内容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
”其中文译本由我国驻加拿大蒙特利尔总领事馆认证、蒙特利尔市公某人公某的商标注册证明(第TMA979569号注册商标)。
中文译本是证明已在加拿大注册的商标情况,主要的内容是:注册人为有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址台湾地区,申报时间2015年11月20日,登记日期2017年8月27日。
该注册商标图案的主要部分为一头雄鹿半身像加“斜角巷”汉字、英文字母THEALLEY等组合而成,其图案与本案中邱茂庭的“鹿角巷”图案(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相比较,区别仅在于商标图案的最下方是“小鹿角”形状的图形,本案“鹿角巷”美术作品的最下方是小写的“da”字母,两个图案其他主要部分完全一致。
二、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某处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的(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5036号《公某书》,主要内容为:“兹证明与公某书相粘连的文书系由李海东提供的文书的原件复印所得,与原件相符”。
所附文件经上海市公某协会2019年5月17日出具的《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沪公协核字第002652号)证明:兹证明有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台湾桃园公某机构出具的(2019)桃院民认敏字第00325号公(认)证书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月陆(法)公认字第7888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其公某文件《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表》主要显示,邱茂庭为有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董事等事项。
鹿角巷饮品店使用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为美术字体“鹿角巷THEALLEY”(汉字与英文字母呈上下排列)和“雄鹿头THEALLEY”等组合图案。
其中前一个图案中的“鹿角巷”字形与邱茂庭的作品《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基本一致,“THEALLEY”与邱茂庭公司的作品《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基本一致;
后一个“雄鹿头THEALLEY”组合图案与邱茂庭公司的“鹿角巷”作品的区别仅在于其图案的下方少了一个“鹿角巷”小字的标注。
根据鹿角巷饮品店的上诉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邱茂庭是否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二、邱茂庭的授权是否有效、邱茂庭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鹿角巷饮品店使用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是否合法。
三、律师费问题。
本院认为:第一、邱茂庭是否拥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是本案的基础性问题。
首先、邱茂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10份《作品登记证书》可以初步证明,邱茂庭拥有涉案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邱茂庭公司提交的(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4897号《公某书》、(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5036号《公某书》中所附的文件,已经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公某人公某、我国驻加拿大蒙特利尔总领事馆认证及上海市公某协会出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两份公某书上均有公某员署名和公某处公章,形式要件完备,为合法有效的公某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某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的规定,应当被用于本案事实的认定。
鹿角巷饮品店主张相关文件未经法定程序公某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4897号、(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5036号《公某书》可以证明,邱茂庭作为董事的公司早在2015年11月20日,即开始使用与其涉案“鹿角巷”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作品登记证书》)基本相同的图案申请了注册商标。
该事实足以印证,本案中邱茂庭的涉案“鹿角巷”作品的创作时间至少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已完成,明显早于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被控侵权作品的时间(2018年5月18日)。
而“THEALLEY”系邱茂庭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图形中的突出要素之一,邱茂庭具有在先使用权。
因此,邱茂庭享有涉案“鹿角巷”、“THEALLEY”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关于邱茂庭的授权是否有效、邱茂庭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鹿角巷饮品店使用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是否合法的问题。
邱茂庭作为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以《授权证明书》明确授权邱茂庭公司排他使用其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并有权以原告名义单独维权。
该授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基于此,邱茂庭公司即成为被控侵权美术作品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害自己著作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而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登记时间,晚于邱茂庭对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不能对抗邱茂庭的著作权。
鹿角巷饮品店再通过加盟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获得的所谓授权,明显缺乏合法性,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律师费问题。
邱茂庭公司与其委托的律师之间是否签订了委托协议、是否有付费发票,均不能否定邱茂庭公司的律师已出席一审庭审诉讼活动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的规定,邱茂庭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应当由鹿角巷饮品店予以赔偿。
鹿角巷饮品店上诉所称我国法律保护的原则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主张,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鹿角巷饮品店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海港区鹿角巷饮品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