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39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特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新星小区5单元503。
法定代表人:王济魁,总经理。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特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