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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李霞与洪坤俊、杭州和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488号
案件名称1488李霞与洪坤俊、杭州和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洪坤俊;杭州和洪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88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丽,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坤俊,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杭州和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科技城212-16室(萧山区钱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洪坤俊。

被告: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永康市大江河机械厂对面)。

投资人:朱祖望。

原告李霞与被告洪坤俊、杭州和洪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飞笑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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