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67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喜,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郑 植审判员 焦 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王泉慧书记员马林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