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0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静,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张照华蔬果超市。
住所地:湛河区东风路江南世家7号楼自西向东第六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40PKDX8R。
经营者:张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银,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湛河区张照华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6日立案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