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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23民初2289号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2289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室、2幢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孔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33916C。

法定代表人:夏义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根,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环,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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