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2289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室、2幢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孔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33916C。
法定代表人:夏义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根,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环,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