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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惠合购物中心、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78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惠合购物中心、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阳县惠合购物中心;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78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惠合购物中心,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前丁村府前街东首路南。

经营者:孔军,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住所地宁阳县乡饮乡中心商业街东段。

经营者:王月梅,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惠合购物中心、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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