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7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龙马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福润春城。
经营者:贾元星。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龙马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