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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知终32号
案件名称32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知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11楼-3工位008(商贸秘书托管)。

法定代表人:林晓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池后路鸿盛楼602#。

法定代表人:邱专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秋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龙鞋服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七龙鞋服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七龙鞋服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隆秋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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