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111号1栋111-5。
经营者:颜伟伟,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以下简称腾飞五金)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福达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腾飞五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