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26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曲阳乡万成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曲阳乡曲阳北路1-34号。
经营者:赵保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海县曲阳乡万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