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1703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28幢625号。
法定代表人:陈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勤,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