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4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琴,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曾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庭审前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