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194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台子供销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齐东五路与黄河三路交汇处北的邹平联华超市台子加盟店。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台子供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在《滨州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X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在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商标权利人不再就同样事实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原告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所经营的商品县体指:小彩化有限公谁葡“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洗化用品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并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未尽相应义务,使侵权-八市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依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鲁高法办[2020]10号)的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于发生在滨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