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驰驿宁电器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青岛雷士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彩英。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驰驿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6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岛驰驿宁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2万元及相应利息,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执行中,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曦审 判 员 武 博审 判 员 张 浩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柯宪法书 记 员 郁宜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