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10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系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雄心家具网店。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信阳师院东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二楼2204室。
经营者:熊涛。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雄心家具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