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2786号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姜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王蕴怡。
被告:胡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和解款已支付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建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