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04执100号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寿县大顺镇红府超市包公店(被执行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大顺镇红府超市包公店侵害商标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0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8000元。
本院已于2020年6月24日将该款转付给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至此,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皖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