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1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婷、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兴和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九阳大厦1号楼-101号车库。
经营者:李凤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LTD.)诉被告信阳市兴和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LTD.)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LTD.)在本案裁判前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