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46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海英乐乐家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经营者:王海英。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市海英乐乐家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