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3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东,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镇驻马店市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