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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堂、陈贤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28财保81号
案件名称王连堂、陈贤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连堂;陈贤玉

案由

案由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申请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财保81号 申请人:王连堂,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陈贤玉,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贤玉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陈贤玉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扣押于东明县菜园集镇工业园区佳运物流园院内,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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